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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生产的监督与管理

2013-06-29 09:00:07      点击:

清洗生产不同于单纯的污染控制,涉及从能源、原材料到生产过程以及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不能仅仅依靠某一部门的监督管理,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多个方面、不同角度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引导、鼓励、支撑和规范。只有加强相关的机构建设,明确各部门的政府职能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建立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才能使清洗生产得到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洗生产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洗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洗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洗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洗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洗生产促进工作。"这一规定,一是明确了清洗生产促进工作的牵头部门,与国务院机构改革"一事进一门"的原则是一致的;二是强调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牵头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三是明确了地方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洗生产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洗生产促进法》第二章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撑、促进清洗生产的具体要求,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洗生产的政策,制定清洗生产推行规划, 促进区域性清洗生产,制定清洗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指南,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备和产品,建立清洗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组织清洗生产技术研突-

发和示范,组织开展清洗生产教育和宣传,优先采购清洗产品等。这些规定,将促进政府为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洗生产提供支撑和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洗生产促进法》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的规定,是在总结当前国内外政府推行清洗生产方面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突出了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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